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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代理律师“水平不够”,江西一公司将图志律所告上法庭

时间:2019/7/8 19:50:25   作者:孙涛 记者李海洋   来源:尚法新闻   阅读:1689   评论:0
内容摘要:孙涛 记者李海洋6月20日,江西省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万新小镇)再次将自己曾经的代理律师——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下简称图志律所)及其负责人潘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给我们单位造成的损失及利息。”万新小镇除了质疑图志律所“水平不够”之外,还认为对方“执业品质太...

孙涛  记者李海洋

6月20日,江西省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万新小镇)再次将自己曾经的代理律师——江西图志律师事务所(下简称图志律所)及其负责人潘某某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赔偿给我们单位造成的损失及利息。”万新小镇除了质疑图志律所“水平不够”之外,还认为对方“执业品质太差”。

对此,潘某某短信回应尚法新闻(ID:zgsbfzzk),“回头我会把律师行业主管部门的结论告诉您。至于其他事无可奉告。”而万新小镇曾就重复收费、收费不开发票、违规执业等涉嫌失责违规问题向萍乡市司法局提出了投诉,萍乡市律师协会目前对此“不予立案”。

“草率信任酿大错”

2015年1月27日,万新小镇负责人孙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图志律所主任潘某某,发现都是东北老乡,便于2月1日,双方在万新小镇与图志律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约定:顾问费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另行付费。孙女士事后感慨,“未搞清对方底细”、“草率信任酿大错。”

万新小镇法人董事长朱某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回忆道:2015年2月5日,万新小镇委托图志律所,代理胡某诉万新小镇、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王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时代理费用口头约定十万元。

图志律所接受委托后,指定第三人潘某某等两位律师为该案一二审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除一般代理权限外,还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放弃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013年11月6日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与胡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500万元,月利息1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并约定了违约金等;由万新小镇、王婷、万保贵为上述借款、利息、违约金、财务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胡某诉至法院。萍乡市中院在2014年12月8日受理该案。该案胡某请求判令万新小镇承担责任的事实和依据是有保证担保事实和保证法律关系成立有效。

“图志律所接受委托后,潘某某等两位代理律师并未积极认真分析案情,谨慎履行代理合同义务。在答辩状及庭审中仅仅从借款事实是否成立、无偿担保损害万新小镇利益、借款利息与滞纳金过高,物保在前人保在后等方面抗辩,而疏忽了甚至是故意不提保证期间问题。”万新小镇负责人孙女士回忆道,这还只是噩梦的开始。

任性答辩导致败诉

万新小镇法人董事长朱某认为:2014年5月5日为借款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在借款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为2014年11月4日,而胡某的起诉是在借款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月后提出的。作为债权人的胡某超过保证期间后向万新小镇主张保证责任丧失了胜诉权,原告万新小镇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一审开庭前,万新小镇曾向潘某某提及过“保证时效”这个关键点。“潘某某撰写的答辩状都不经过万新小镇认可和盖章就提交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万新小镇对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败诉后,万新小镇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院。万新小镇多次咨询其它律师后发觉,“保证期是个重要问题,应该在法庭上提出来抗辩。”二审开庭时仍由潘某某继续代理。两人代写的上诉状中依然未强调“保证时效”。江西省高院判决基本维持原判决。

万新小镇认为,图志律所未提“保证时效”是其执业疏忽,最终导致本案败诉。

图志律所主动提出代为向最高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1129号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诉。

针对万新小镇提出胡某主张原告万新小镇承担的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应当免除的观点,该裁定书认为:万新小镇在一审中未提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至此,原告万新小镇方知本案败诉的关键是未提出保证期间已超过应免除保证责任的抗辩。

江西省高院(2015)赣民一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经萍乡市中级法院执行,万新小镇为此共支付了540余万元才了结该案中的保证责任。现主债务人萍乡市金兴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万新小镇追偿无望。

“因为图志律所未适当履行委托义务,导致其原代理人万新小镇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该巨额损失应由图志律所承担。”万新小镇负责人孙女士认为:代理律师潘某某让客户蒙受重大无辜损失,因而质疑他们不具备职业律师水平资格。

热衷要烟酒法庭外“找人”

在万新小镇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提交的资料中,多次出现“图志律师所潘某某违背职业道德的过程”和“违法索取所谓‘打理费’问题”。万新小镇负责人孙女士告诉尚法新闻(ID:zgsbfzzk),万新小镇在2015年1月27日、3月23日,按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向潘某某个人账户合计打款10万元。没想到,3月12日开庭后,潘某某经常发信息过来,“说自己要找关系打招呼,暗示我们要额外付费去打理关系”。

由于案情重大,孙女士又担心出现意外,也不好轻易拒绝潘某某的要求,“他抽烟,也说需要烟酒走关系,他要这些东西的时候,都不回避外人,和他一起的那些年轻律师听了,都捂着嘴偷着笑。”

孙女士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回忆:“3月23日,潘某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相同内容的《委托代理合同》,日期是事先写好的2015年1月28日,提出至少要30万的打理通道费,但在账面上还不能写明是打理关系的钱,要写成奖励款,同时要求保密,否则赔偿50万元违约金,这样就把原本不合法的收费,摇身变成委托服务的合法收入。”

尚法新闻(ID:zgsbfzzk)查看图志律所向万新小镇出具的发票和账款明细表,发现有涉及“顾问费”、“律师费”,明细账单列有“拿酒给图志律所,吉安中院领导”或“发票一张”的内容摘要。

万新小镇负责人孙女士说,潘某某多次以各种理由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钱财,在办案过程中,每个案子都要钱和物,特别是逢年过节,就说需要钱打点法院的关系:如刘某债权人撤销权案中,要求额外“奖励”30万,在此期间还索要过两次香烟;吉安中院案代理期间,潘某某索要财物烟酒16000元,现金1万元,并且要求招待其朋友旅游费3万多元,以及经常性的介绍关系餐费招待等。

“吉安中院官司输了后闹得不愉快,才于2016年补开了26000元发票。至今仍在已付款的情况下,拖欠万新小镇53300元没开发票,还不包含香烟、旅游招待费及餐费等几万元。”孙女士还反映,潘某某侵占其两套房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万新小镇反映图志律所的诸多涉嫌违纪问题,尚法新闻(ID:zgsbfzzk)联系图志律所主任潘某某,他短信回复,“回头我会把律师行业主管部门的结论告诉您。至于其他事无可奉告。”

万新小镇曾就重复收费、收费不开发票、违规执业等涉嫌失责违规问题向萍乡市司法局提出投诉。在万新小镇提供的萍乡市律师协会5月6日“不予立案决定书”中,尚法新闻(ID:zgsbfzzk)看到:图志律所在聊天记录中向万新小镇提出的“找人”、“合理合法找人”等内容,不排除向相关办案人员反映案情,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形。个案律师水平问题、不恰当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等问题,不属于律协投诉受理的范围,同时,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91条规定,“会员违规行为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立案”的规定,已经过了投诉时效。

萍乡市律师协会向尚法新闻(ID:zgsbfzzk)确认已有书面答复。万新小镇对此不满意,目前市司法局正在调查。“万新小镇反映的情况,都做了书面答复。至于谈到索要烟酒等方面,希望提供相关证据,否则无法认定。”萍乡市律协表示,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相关规定都是通用的,会员都必须遵守。

萍乡市司法局律管科则表示,“我们不知道它满意不满意,没有再反馈给我们。”随后表示只接受当面采访。

律师随法治而生理应带头守法

司法部在今年3月14日提出,在2017年3月试点的《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由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扩大到全国31个省。

司法部要求,各地首先重点把握好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精准评价申请人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今年6月20日,全国律协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敏就4月受到公开谴责及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10件案件予以通报。吉林的赵勇律师超越了委托权限,且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了当事人代理费人民币1万元,未出具发票。四平市律师协会给予赵勇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时评员钱立功表示: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理论不断丰富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可喜成就。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市场经济深度发展和自身生存压力的双重影响下,个别律师的执业理念、执业方式、执业手段偏离了法律和道德轨道,对法治精神和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有的律师为民服务意识淡薄,诚信意识不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的律师趋利倾向严重,没钱不办事,拿钱乱办事。有的律师与司法人员搞不正当交往,办关系案、人情案。有的律师不严格依法履责,逾越法律底线,不守执业纪律,干扰办案秩序。这些都严重妨碍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律师队伍形象。

律师伴随法治社会而生,律师作为律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法律尊严的捍卫者,理应自觉尊崇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引领社会风尚。知法犯法,不仅是对法无畏,而且对于谙熟法律法规者来说,违法后果更严重。对那些懂法不信法、公然不守法的律师,就应该坚决依法令其“下课”,不能让这些害群之马搅浑法治“清水”,扰乱法治秩序。

文章来源:尚法新闻 http://url.cn/5JKx6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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