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综合资讯

看郭伯雄余毒下的资产侵占案

时间:2018/4/19 15:10:09   作者:   来源:澳洲之声报   阅读:1723   评论:0
内容摘要:看郭伯雄余毒下的资产侵占案——关于深圳第一代建设功臣潘秀贤重特大错案纪实  2018年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央确定了中国要干三件大事之一的全国扫黑除恶、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2017年11月17日陕西咸阳中院出具最新裁定(2017)陕04民终887号民事裁定,这也是20...

看郭伯雄余毒下的资产侵占案

——关于深圳第一代建设功臣潘秀贤重特大错案纪实

 

  2018年习近平新时代的中央确定了中国要干三件大事之一的全国扫黑除恶、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20171117日陕西咸阳中院出具最新裁定(2017)陕04民终887号民事裁定,这也是2017.02.27撤销原渭城区法院错误裁决后的第二次裁定。此案前前后后在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国家高院四级法院审了二十多次,就是缺少最高院或是巡回法庭的执行回转,问题至今还是得不到解决,当事人还在蒙受巨大的精神打击和财产损失,冤屈得不到昭雪。

20055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第33期《信访简报》及200616日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信督字(20060001号函件都明确指出这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错误,发到地方都是石沉大海,是谁有这么大的背景还是地方保护的原因,让如此简单明了的一个案子一拖就是二十多年。

看郭伯雄余毒下的资产侵占案 

  时间追溯到1999年,陕西咸阳渭城区人民法院(1999)执字第043号民事裁定,判决本次案件当事人潘秀贤支付咸阳市华泰有限公司47万元的债务。在原告没有法人主体资格,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清单的情况下,捏造当事人潘秀贤为私营业主的法律文书,擅自随意变更被执行主体,错误执行了案外人公司的厂房财产(建筑面积5018㎡)第一、第二层工业厂房及全部附属设施,造成3-8楼成了空中楼阁,没水没电无法上下,彻底废弃无法使用。

  当事人潘秀贤被案子被折磨得身心俱疲,申诉无门。大女儿潘杨媚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压力,想以死抗议执法不公,于2008311日从办公楼23楼纵身跳下,留下一封遗书,结束了自己年轻鲜活的生命。

  逝去的生命没有唤醒那些错误执法者的良知,那些人的人性冷漠和贪婪没有底线。当事人在深圳和咸阳来来回回上百次,案件也审理了20多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简报把材料抄送到了中央政治局、中共中央书记处等国家最高权力部门,渭城区法院就是能顶住不纠正错误。

渭城区法院为何能有如此大的能量和底气呢,这还得从本案的另一个主角说起。本案的原告郭飞,陕西咸阳礼泉人,是郭伯雄老家的人。郭飞是咸阳华泰贸易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在与潘秀贤的纠纷中公司在19958月早已注销。他伪造潘秀贤笔迹签字,杜撰口头购销协议,利用其郭伯雄一家人的身份,与渭城区人民法院合作侵占潘秀贤资产。渭城区法院觉得有郭伯雄这棵大树上面顶着,能怕谁,谁来说也没用,你说你的我做我的。陕西高院、咸阳中院多次督促渭城区法院纠正错误,可是这个案子一拖就是20多年,至今还是搁置在那里。

看郭伯雄余毒下的资产侵占案 

看到潘秀贤在渭城区法院这么明显的错误下都无能为力纠正时,其他的人也开始盯上了这块“肥肉”。被执行的厂房边上有两块土地,有一千多平米。潘秀贤有完整的测绘红线、环评报告、公证书、合同及国土部门的档案等材料,疲于应付渭城区法院无暇顾及,这两块土地都被侵吞蚕食,盖起了临时建筑,以等待拆迁拿钱。

痛苦煎熬中的潘秀贤说,每次走进中浩工业园这块土地时,内心就无法平静。这片区域最初是潘秀贤规划开发,像自己的孩子一样。他1979年开始进入深圳,可以说是深圳特区开发建设的第一代奠基人,如今面临着家破人亡,家族大量的亲属下岗失业,承受的精神枷锁是无法用语言来表达的。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上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渭城区法院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单位,为什么顶着层层压力就是拖着不办理,不纠正原来的错误?还是一旦纠正了自己的错误就要拔出萝卜带出泥?渭城区法院苏院长给我们的答复是“我们没有资格办理此案”,上面的法院都知道这是一个错判,都是发回渭城区法院重审,这让渭城区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如何处理,这是不是就是法院之间的太极回转,老百姓无所适从呢!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相关评论

澳洲之声报版权所有 |  标签 |  网站地图 |  悉尼新闻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竞价推广


沪ICP备08007532号-1